市财政局等三部门修订培训费管理办法
来源: 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10-29 00:00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衡阳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修订印发了《衡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将于10月28日正式施行。修订主要内容:
进一步强化培训的计划管理。在要求各单位培训时间在7天以上或者在衡阳市以外地方举办的培训计划需报市委组织部审批的同时,强调培训计划的调整,须根据权限按程序审批,并在报销时提供相关审批材料。同时在监督检查环节,增加了“调整培训计划是否按程序审批”的内容。
进一步加强培训的组织管理。在重申培训内容、用餐、活动等方面六项“严禁”、五项“不得”等禁止性规定的同时,强调“谁举办,谁承担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费,严禁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并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监督检查内容。
分培训地点,调整综合定额标准。考虑原实行的市外180元,市内100元的住宿费标准难以保证需要,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结合执行中面临的实际问题,适当调整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具体标准为:市内400元/人天、市外省内440元/人天、省外550元/人天。针对培训伙食费、场地费等成本不会随着培训天数增加而递减,时间长的培训一般会安排异地衔接教学,相应会增加一些成本,不再对30天以内的培训降低综合定额标准。
调整讲课费课时计算单位和相关标准。原办法按半天计算讲课费不够精准,实际执行中存在1、2个学时也按半天算的情况,此次修订,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按学时计算培训时间的规定相衔接,将讲课费计算单位由“半天”调整为学时,标准分别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同时规定,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作者:行政政法科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