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朱慧卿
符向军
一直属于灰色收入的导游小费将合法化。记者日前获悉,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其中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 (详见本报今日A3版报道》)
上述“奖励机制”,被有些人解读为“导游小费合法化、阳光化”。但其实,奖励并不等同于小费。顾名思义,奖励只是游客单方自愿给付金钱或财物,以向导游表达感谢、勉励、回报之意,并不是法定义务,导游不能主动或强行索取。是否奖励、奖励多少,决定权完全在游客手中。这也契合了我国“小费文化”远未形成的现实国情。
事实上,2013年10月起实施的《旅游法》明文规定,导游不能强行向游客索取小费。所以《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了“游客自愿支付”和“奖励机制”,即导游向游客索要小费的行为违法,只是不妨碍导游收取游客自愿给付的小费。因此,如果说是“导游小费合法化、阳光化”,理论上并不严谨,实践中也易走入误区。
要真正让导游小费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不走偏,就必须确保其规范化。不能因为《指导意见》出台,就认为导游收取小费成了法定的明规则,从此拥有了法律“护身符”、“通行证”,一路绿灯放行,而应坚持“游客自愿支付”这个前提,和对导游优质服务进行奖励的实质性内涵。
小费虽小,但如何给付是个大问题。《指导意见》并未给出实施细则,比如小费的支付标准、金额、方式该如何明确,什么样的导游服务才算得上优质服务,小费上限、下限该如何设定等,均未规定。有人因此质疑《指导意见》的可行性、科学性,其实这种粗线条的规定,正是尊重游客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制定了小费强制性付费标准,反而有违“游客自愿支付”和“奖励机制”的本义,容易将强制购物演变为强制给付小费。
因此,将导游小费规范化,最重要的不是制定明确的小费支付标准,而是要坚持法律底线,防止导游小费新规走偏,沦为“恶导游”“饿导游”变相向游客强制收取小费的帮凶,将强制购物之乱演绎为强制给付小费之乱,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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